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一條橫濱洲際大飯店(以下簡稱「飯店」)與顧客之間訂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均應受本條款與條件的約束;本條款與條件未規定的事項,應適用法律法規或普遍接受的慣例。
2. 如果飯店與顧客訂立了特別契約,且該特別合約不違反法律、法規或慣例,則該特別合約優先於前款的規定。

住宿契約的申請

第2條 在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的顧客,請向本飯店提出以下事項。

  • (1) 住宿者名
  •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 (原則上根據附表1)
  • (4)
    1. a. 申請人姓名及其聯絡方式
    2. b. 住宿費支付者的姓名及其聯絡方式
  • (5)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住宿顧客,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時,本飯店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3條 住宿契約在本飯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飯店沒有同意時,不在此限。
2.根據前項的規定,住宿契約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的住宿顧客應支付的總額 (附表1) 為限,請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申請金。
3.申請金首先抵充住宿顧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先抵充違約金,後抵充賠償金,如有余額,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返還。
4.第2項的申請金在本飯店根據同項規定指定的日期前未支付時,住宿契約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飯店告知住宿顧客的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第4條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飯店在契約成立後,有時會答應不需要支付同項的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2.在接受住宿契約的申請時,如果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將按照前項特別約定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本飯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契約的簽訂。

  • (1) 住宿申請不受本條款約束。
  • (2) 因客滿而沒有空房時。
  • (3) 欲住宿者,關於住宿,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時。
  • (4) 欲住宿者有給其他住宿者帶來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 (5) 欲住宿的人,對本飯店或本飯店工作人員有不正當要求行為,或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 (6)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 (7) 認為欲住宿的人酩酊大醉或言行明顯異常,有可能給其他住宿者帶來麻煩時。(神奈川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4條)
  • (8)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患有可能傳播病毒的傳染病等瘟疫時。

2.本飯店在下列情況下,不簽訂住宿合同。

  • (1) 欲住宿者為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等暴力相關團體及其他反社會勢力的相關人員時。
  • (2) 欲住宿者為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的相關人員時;。

住客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住宿顧客可以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本飯店因應歸責於住宿顧客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按附表2所示,收取違約金。
3.住宿顧客未與本飯店聯絡,至住宿日當天下午8時 (提前明示了預計到達時間的情況下,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仍未到達時,將視為該住宿契約已被住宿顧客解除。

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第7條 本飯店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

  • (1) 關於住宿,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 (2) 住宿顧客有給其他住宿顧客帶來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 (3) 顧客對飯店或飯店工作人員進行不正當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4)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時。
  • (5) 認為住宿顧客爛醉或言行明顯異常,有可能給其他住宿顧客帶來麻煩時。(神奈川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4條)
  • (6) 住宿的顧客被明確認定患有可能傳播病毒的傳染病等傳染病時。
  • (7) 其他不遵守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時。

2.本飯店在下列情況下,將解除住宿契約。

  • (1) 住宿顧客為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等暴力相關團體及其他反社會勢力的相關人員時。
  • (2) 住宿顧客是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組織成員支配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的相關人員時。

3.本飯店根據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不收取住宿顧客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登記

第8條 住宿顧客在住宿當天,請在本飯店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 (1) 房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 (2) 對於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3)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住宿顧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12條規定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住宿顧客可以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是從下午3時到次日上午11:00。但是,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另外,住宿方案等的使用可能會限制入住和退房時間。
2.本飯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可能會接受同項規定時間外客房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住宿費 (根據附表1) 的全額追加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顧客在本飯店內,請遵守本飯店規定的飯店內提示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飯店各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透過館內提供的手冊、各區公告、客房內的服務指南等方式進行告知。
2.前項所示的營業時間,如遇必要或不可避免的情況,可能會臨時變更,並將以適當方式通知。

支付費用

第12條 住宿顧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及其計算方法按附表1所示。
2.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用貨幣或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顧客出發時或本飯店提出申請時,在前臺進行。
3.本飯店為房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後,即使房客不隨意入住,也將收取住宿費。

本飯店的責任

第13條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的契約時,或因不履行契約而給房客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飯店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2.本飯店從消防機關領取了防火安全寶獅,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企業綜合賠償責任保險。

不能提供簽約的客房
時間的處理

第14條 本飯店在不能向房客提供契約中的客房時,將在得到房客的同意後,盡可能為其介紹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2.本飯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顧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這件事,沒有應該歸責於本飯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寄物等的處理

第15條 住宿顧客寄存在前臺的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飯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寄存的物品是現金或貴重物品,如果住宿顧客沒有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格,本飯店概不賠償損失。
2.住宿顧客帶入本飯店而未寄存在前臺的物品,除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滅失、毀損等損害的情況外,本飯店概不賠償。即使是本飯店賠償的情況,對於住宿顧客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本飯店以5萬日圓為限賠償其損失。另外,對於未寄物在前臺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飯店概不賠償。

顧客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第16條 住宿顧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飯店的情況下,僅限在到達前本飯店了解的情況下,負責任地保管並交給顧客。
2.顧客退房後,如果顧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飯店,本飯店會保管一段時間,之後根據遺失物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3.本條各款的情況下,關於住宿顧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飯店的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款的規定為準,在前款的情況下以前條第2款的規定為準。

停車責任

第十七條:顧客使用停車場(港未來公共停車場)時,不論車鑰匙是否交由飯店保管,飯店均不負責車輛的保管。

顧客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顧客的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飯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宿顧客要向本飯店賠償損失。

個人資訊的處理

第19條 我們會根據我們的隱私政策妥善處理您提供的個人資訊。

附表1住宿費用的明細
(第2條第1項及12條第1項關係)

住宿顧客
應支付的
總額
明細
住宿費用 (1) 預約費用
(房費 (或房費+早餐費) )
(2) 服務費
( (1) ×15%)
額外費用 (3) 飲食
(或追加飲食 (早餐以外的飲食費) ) 及其他利用費用
(4) 服務費
( (3) ×15%)
稅金 (二) 消費稅
(備註)
1.稅法被修改時 (1) 按照修改後的規定。

附表2違約金
(與第6條第2項有關)

 

取消契約的通知
接受的日子

契約
申請人數

不過夜 當天 前一天18時以後 直到前一天18時到達
為止
一般 4室最多9人 100% 100% 100% 0%
(注)
1.%為相較於預訂金額所計算的違約金比例。
2.團體旅客(10人以上)的訂房契約,將由雙方協議後另行訂定。
3.於飯店指定的特定日期、包套方案等情況下,可能會另行收取取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