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横滨格兰洲际大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与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均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本条款和条件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法律法规或普遍接受的惯例。
2. 如果酒店与客人订立了特别合同,且该特别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惯例,则该特别合同优先于前款的规定。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名
  •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 (原则上根据附表1)
  • (4)
    1. a. 申请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2. b. 住宿费支付者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 (5)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时,不在此限。
2.根据前项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的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附表1) 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申请金首先抵充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先抵充违约金,后抵充赔偿金,如有余额,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4.第2项的申请金在本酒店根据同项规定指定的日期前未支付时,住宿合同失效。但指定订金支付期限时,仅限于本酒店已向住宿客人告知该事项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第4条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有时会同意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将按照前项特别约定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 (1) 住宿申请不受本条款约束。
  • (2) 因客满而没有空余客房时。
  • (3) 欲住宿者,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时。
  • (4) 欲住宿者有给其他住宿者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5) 欲住宿的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工作人员有不正当要求行为,或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
  • (6)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 (7) 认为欲住宿的人酩酊大醉或言行明显异常,有可能给其他住宿者带来麻烦时。(神奈川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4条)
  • (8)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患有可能传播病毒的传染病等时。

2.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不签订住宿合同。

  • (1) 欲住宿者为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等暴力相关团体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相关人员时。
  • (2) 欲住宿者为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相关人员时。

住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若住宿客人因自身责任导致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约,本酒店将根据附表第2所列标准收取违约金。
3.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系,至住宿日当天下午8时 (提前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到达时,将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 (1) 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 (2) 住宿客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3) 客人对酒店或酒店工作人员进行不正当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4)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时。
  • (5) 认为住宿客人烂醉或言行明显异常,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麻烦时。(神奈川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4条)
  • (6) 住宿的客人被明确认定患有可能传播病毒的传染病等传染病时。
  • (7) 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时。

2.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将解除住宿合同。

  • (1) 住宿客人为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等暴力相关团体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相关人员时。
  • (2) 住宿客人是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支配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相关人员时;。

3.本酒店根据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职业
  • (2) 外国住客需要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3) 出发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12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下午3点到次日上午11点。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另外,一部分住宿方案等可能会限制入住和退房时间。
2.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可能会接受同项规定时间外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住宿费 (根据附表1) 的全额追加费用。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规定的酒店内提示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本酒店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阅备置的宣传册、各处张贴的告示以及客房内的宾客服务指南等。
2.前项规定的时间,在必要且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可能临时变更。届时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知。

支付费用

第12条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按附表1所示。
2.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用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提出申请时,在前台进行。
3.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后,住宿客人仍未入住的情况下,住宿费用仍需被收取。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2.本酒店从消防机关领取了防火安全标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企业综合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
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本酒店在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时,将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后,尽可能为其介绍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这件事,没有应该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15条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寄存的物品是现金或贵重物品,如果住宿客人没有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格,本酒店概不赔偿损失。
2.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而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除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灭失、毁损等损害的情况外,本酒店概不赔偿。即使是本酒店赔偿的情况,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本酒店以5万日元为限赔偿其损失。另外,对于未寄存在前台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酒店概不赔偿。

客人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16条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的情况下,仅限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的情况下,负责任地保管并交给客人。
2.客人退房后,如果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酒店,本酒店会保管一段时间,之后根据遗失物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本条各款的情况下,关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款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款的规定为准,在前款的情况下以前条第2款的规定为准。

停车责任

第17条 客人使用停车场(港未来公共停车场)时,无论车钥匙是否交由酒店保管,酒店均不负责车辆的保管。

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19条 我们会根据我们的隐私政策妥善处理您提供的个人信息。

附表1住宿费用的明细
(第2条第1项及12条第1项关系)

住宿客人
应支付的
总额
细目
住宿费用 (1) 预约费用
(房费 (或房费+早餐费) )
(2) 服务费
( (1) ×15%)
额外费用 (3) 饮食
(或追加饮食 (早餐以外的饮食费) ) 及其他使用费
(4) 服务费
( (3) ×15%)
税金 (二) 消费税
(备注)
1.税法被修改时 (二) 按照修改后的规定。

附表2违约金
(与第6条第2项有关)

 

接受合同取消通知
通知的日子

合同
申请人数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18时以后 到前一天18时
为止
普通 4室最多9人 100% 100% 100% 0%
(注)
1.%是罚款与预订费用的比率。
2.团体客人 (10人以上) 的合同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
3.酒店指定的特定日期、套餐等会产生另外的取消费用。